《中国土地法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0页(296字)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共16条。

主要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也由农会接收,并征收富农财产多余部分。还规定土地分配办法: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使全村各人获得同等土地,也分给地主一份土地。允许中农享有高于贫农的土地量。土地改革执行机关是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和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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