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1页(678字)

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该法共57条,分总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1988年12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补充了其第2、40、47、51、52条。修改后其主要内容是: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全民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归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个人使用。(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3)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并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上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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