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4页(398字)

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标准合同格式。

其特点是: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之外,合同条款一般不得变更,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不得进行讨价还价,而只能在“或者接受,或者拒绝”(take it or leave it)之间作出选择。此类合同通常以提出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占有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为先决条件,最为常见的领域是在各国国内市场,那些有影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根据本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免除或限制它们的赔偿责任的条款。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针对那些定型化合同条款,制定了对此实施管制的法律,如英国1973年《货物供应(默示条款)法》,以色列1964年《标准合同法》等,规定了货物供应者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某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或某些标准合同必须接受主管当局的管理与监督。但这些法律一般不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

上一篇:示范合同格式 下一篇:国际法协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