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5页(568字)

规定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公司为调整对象,主要规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在组织方面,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重整及清算等内容;另一方面为在行为方面,规定有关的公司业务活动。各国公司法都以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并且在适用效力上,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表现形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统一的公司法。

由该国立法机关制定,包含该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如法国公司法。(2)单行公司法。规定某一类公司的组织与活动。

如德国的《股份法》。(3)作为民法典或商法典的一部分。如瑞士。公司法是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长期以来,公司发展缺乏规范性,立法活动正在进行中。目前我国的公司制度表现在两方面:(1)特别法。类似西方的单行法,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2)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公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扩大国际交往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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