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解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9页(425字)

合伙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宣告终结的制度。

合伙基于下列原因而解散:(1)因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解散;(2)因合伙人之一死亡而解散,但合伙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3)因合伙人中一个破产而解散;(4)因合伙人声明退伙而解散。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合伙解散后,合伙财产应在合伙人之间进行清算。在此期间,合伙人为维护和管理合伙财产,为了结未决的事务,以便分割财产而行为时,视为合伙继续存在,其余事务执行权随合伙解散而消灭。合伙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对未到清偿期或在诉讼中的债务,应保留为清偿所必需的份额;清偿债务后合伙的剩余财产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财产清偿事务及返还出资后尚有剩余者,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及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时,各合伙人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合伙资产分配完毕之后,合伙的解散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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