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3页(655字)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

共8章,48条。在题为“总则”的第1章中,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任务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

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机构是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军队的环保部门。《海洋环保法》还规定这些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在该章中明文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保护海洋方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本法的第5章到第7章分别规定了从事海岸工程建设,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方面应履行的法定手续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从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应履行的法定手续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具体制度和措施、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要求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需采取履行的法律手段和应采取的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措施等内容。

第7章则规定了海洋污染的法律责任和负责事项。根据该法规定,违反《海洋环保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海洋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污染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环保法》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水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我国所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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