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垄断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1页(617字)

1947年日本制定并颁行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保护公平贸易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以后在1949年、1953年、1977年经过多次修改。

日本反垄断法是调整贸易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一般性法规,其目的是禁止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和不公平的商业惯例,防止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促进自由和公平的竞争。法律禁止私人垄断、不合理限制贸易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日本反垄断法将私人垄断解释为一个企业家排除或控制其他企业家的商业活动。它违背了公共利益,造成特定贸易领域中竞争的实际性限制。

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则包括固定或提高价格、限制生产、技术、产品、设备、客户或供应商,造成实质上限制竞争的商业活动。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包括歧视待遇,以过高价格进行交易、胁迫客户等作法。该法规定对私人垄断或限制贸易的刑事制裁可判处3年监禁或500万日元的罚款,对非法卡特尔所取得的利润收取额外费。1977年的补充修订还对垄断情势和股票取得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发生的垄断情势,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命令企业转让其部分商业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恢复竞争。

日本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公平贸易委员会”。日本反垄断法在日本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适用范围极广,不仅适用于国内贸易,而且适用国际间贸易。它在承认私人企业分权意志的基础上,力图对巨大社会影响的大企业的垄断进行控制,对保障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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