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3页(768字)

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

但即使在民法领域内,合同的概念也是林林总总,莫衷一是。大陆法系合同定义来源于罗法,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法国民法典》的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其他大陆法系民法大抵对合同定义不作规定,理论上均依法国民法典的合同定义。而英美法系关于民法合同中定义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英美的一些学者正力图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移植到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合同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关于产生作为或不作为债务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格的当事人各方、客体、对价、合意、义务的共有”。由此可见,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已趋统一。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1-201(Ⅱ)则将合同定义为“当事人依本法典达成的合意所生全部债务”。

这一定义强调合同是一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前述定义的法律行为。

我国的合同法理论,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民事关系应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收养、遗赠扶养协议,均不称为合同。因此,我国民法所谓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而不包括其他以产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由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划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即时清结合同和非即时清结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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