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2页(1053字)
调整由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作为法律规范的合同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称为合同债;因此,往往将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法律规范合并在一起,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称为债法。如法国民法典,将合同法规范安排在法典的第三编,即“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
德国民法典则在第一编总则的法律行为的第三节中,对有关合同的共同命题加以原则规定,而在第二编的债务关系法中对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集中进行规定。瑞士最初是将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单独作为一个法典公布,称为瑞士债务法典,1911年将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债务法》编为民法典的第五编。
英美法系的法律理论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独自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称为合同法;但这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不是一个法典,或者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由为数众多的判例法和一些制定法组成的汇编。美国在19世纪末设立统一州全国委员会制定统一买卖法律。
该委员会在50年代制成的统一商法典,实际上是一部合同法,主要是商业买卖合同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合同法律规范除在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5章第2节债权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他单行的合同法规和条例均应包括在我国合同法的概念之中。合同法与财产法的另一组成部分物权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法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的权利是债权,法律理论称之为相对权,对人权;而物权法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事权。(2)合同法并不直接规定合同的内容,而是听任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各国虽规定了一些典型的合同形式,但法律仍允许当事人在实践中创造新的合同形式。
而物权法则详细地规定了一切物权形式,并且对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明确规定。(3)根据合同法,合同所生债权不具有永久的效力。
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超过一定的期限,或者权利消灭,或者转变为自然债,不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要求强制履行或赔偿;而物权的存续,法律在原则上不作限制。只要所有人无消灭或出卖其所有物的意思,所有物未因意外事故而消灭,则其权利永久存续。(4)合同法允许就同样内容签订两个以上的合同;而物权法不允许在同一物上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