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沿海水域用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6页(23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2.1条规定,对沿海水域的利用,州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况无需批准:(1)为渔业目的放入物质;(2)为排放地下水、矿泉水和雨水;(3)为放入和排入其他物质,由此不会对沿海水域的水质带来不利的变化,或者有微小的不利的变化。第32.2条规定,不允许把油脂物质排入沿海水域,以避免油脂污染。泥状物不算含油脂物质。沿海水域只能储存或堆放不引起水质污染的物质。这也适用于用管道运输的液体和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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