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3页(682字)

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具有“国际性”或“涉外因素”的一种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国际性,各国法律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其内涵当然有不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订的经济合同,涉外性显然是以国籍为标准,而英国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定义除了要求缔约双方营业所分处不同国家领土以外,还要求:(1)缔约时,货物正在或将要从一国领土越经另一国领土等其余三项要求。

根据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其中卖方为取得货款而将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显然公约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处不同国家作为划分国际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标准”。营业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则以当事人惯常居所为其营业地。因而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国籍相同,但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仍被认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相反,如果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之内,即使其国籍不同,他们订立的也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遵循一般合同订立规则和基本原则,《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部分对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法律问题,即要约和承诺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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