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5页(504字)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交付的金钱或有价代替物,其目的是证明合同的订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预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则失去其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倍返还,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退还定金即可,无需返还。

从各国有关法律对定金的规定和解释看,定金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证据效力,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2)定金具有支付职能。如果定金所担保的合同得以适当履行,这部分定金可以充作价款之一部分。

(3)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

如果由于支付定金的一方责任使合同不能履行,该支付方丧失已经支付的定金;如果由于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则该方必须向对方加倍返还定金。这也是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之所在,同样是预先支付的一笔的金额,作为预付款,在收取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预付方只能收回预付款额,而不能得收加倍的返还;单纯的预付款不是合同的担保手段。

定金的协议,无论数额大小,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常,在应付款项中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额,除在合同中特别规定是定金的以外,一律视为预付款。

上一篇:合同的订立 下一篇:合同落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