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6页(793字)

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非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迅速出现,使情况发生急剧变化,致使合同的商业目标落空,使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免责,解除当事人合同责任。

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落空,它与大陆法的情势变迁(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类似。合同落空是以合同默示条件为基础。这一原则最早由英国布莱克伯恩法官(Blackburn J.)在1963年泰勒诉考德威尔案中确立。其后,拉塞尔勋爵(Lord Russell of Killowen)在Bardisch Co.案中说道:“合同由于商业目标落空而解除的学说建立在一种默示假定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图之上。如果意外事件是有理性的人所不可能预料的,倘能预料到该事件可能发生也不会签订这种合同;而该事件发生的一个默示条件是解除合同。所以解除合同不是依赖于任何当事人一方的选择,而是合同(默示条件)的必然结果。

”按照英国的法律或判例,标的物的灭失、违法、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致使合同的商业目的受挫,都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美国合同法重述》的第288条将合同落空定义为“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的某种预定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果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Impractical),而这种意外事件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Basic Assumption)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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