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9页(637字)

发包方和承包商,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签订的为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发包方是建设单位,承包方则是施工单位。

与其他合同相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完成一定工作的经济合同,其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安装工程,以及与此相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等。合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和安装合同统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为前提,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必须符合计划和法定程序。

一切没有列入国家计划、没有资金、技术、资料、材料、设备等各方面切实保障,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都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开工建设。(3)合同的发包方是依法成立的、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单位,承包方必须是国家设立的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应经济权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5)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斟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我国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