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7页(535字)

亦称国际优先权制度。

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的一种保护专利申请人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制度。即凡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的申请人在公约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为6个月)在其它成员国内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在这一期间内,后一成员国必须承认前一申请日为本国申请日。

第一次提出申请日为优先权日,特定的期间为优先权存续期间。根据公约,申请人必须在公约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或者是成员国公民,而且优先权只能就同样的申请和同样的发明创造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行使。

公约第4条D项规定,任何人如要利用前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必须作一声明,指出该申请的提出日期和被请求国。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的申请,“不得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采用、式样样本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权利。”这一制度对于保护申请人的申请权和专利权,使申请人有时间考虑在什么国家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等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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