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审查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7页(345字)

又称请求审查制(Examination Upon Request System),相对于自动审查制而言。

指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专利申请案后只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而实质审查则留待申请人以后提出请求后再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自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一定时间内先将发明专利的申请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可在适当时期内(通常为2-7年)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能在适当时期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申请案将被视为撤回。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及时公开发明内容,使公众很快获得有关发明的情报;发明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也给申请人以充分考虑和准备的机会;自然淘汰一批没有很高价值的专利申请案,减轻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压力。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均采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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