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版权示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7页(560字)

1976年2月由突尼斯政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助下在突尼斯召开的政府间专家委员会上通过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版权示范法。

该示范法的规定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议定书和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本基本相同。根据该示范法的规定,所有各种原始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有权获得保护。为了获得版权保护,作品不一定要求绝对新颖,重要的是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应有作者的独创性劳动,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

对于是否要求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为版权保护条件的问题,应由各国立法机构根据各该国的情况决定。

而对于民间创作的作品,示范法规定,即便未能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也应获得保护。关于作者的经济权利,示范法列举了复制、翻译、改编、整理,以及表演或以广播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关于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主张自己是其所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反对任何对作品的更改或对作品的任何贬损行为的权利。

该示范法的主要规定还包括:自由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强制许可问题,以及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对其各种作品享有的经济权利的期限等。通过该示范法的政府间专家委员会,还竭力主张成立一个作者的组织,其主张职能是依示范法授权作为代理人颁发许可证及收取有关作者所有经济权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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