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其录音制品被擅自复制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8页(420字)

简称为《日内瓦公约》。

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发起制定,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1973年4月18日生效。截至1993年1月,共有缔约国44个。中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该公约共13条。

主要内容包括: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具有其他缔约国公民身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其授权的录音制品为营利目的的复制、销售和进口;各缔约国应通过其国内版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予以保护,保护期限自录音制品首次制成或者发行的当年年底起算,不得少于20年。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与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所规定的同样的限制,同时规定了各缔约国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1)复制品的使用目的仅仅是为了教学和科学研究。

(2)许可证仅对在颁发许可证的主管当局管辖的领土内所进行的复制有效,不得引申用于此类复制品的出口。(3)根据许可证制作复制品,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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