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8页(384字)

简称为《罗公约》。

由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伯尔尼联盟)共同发起制定,1961年10月26日通过,1964年5月18日生效。截至1993年1月,共有缔约国40个。公约共有34条,主要就对版权邻接权的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即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保护。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上述作品的保护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不少于20年的保护,并规定了对利用他人邻接权时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四种情况: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某广播组织为了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之目的。

此外,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可通过致函联合国秘书长的形式,在其国内法上对公约作出各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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