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5页(518字)

亦称“合意管辖”。

指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一国法院审理,该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原则是对属人、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它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一个较常见和有效的方式。一方面能解决因各国管辖权规范的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另一方面因为行使管辖权法院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所以作出的判决一般都能够顺利执行。根据各国实践,协议管辖仅限于双方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选择,上诉审法院不得由当事人选择;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利的请求,广泛应用于对外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及海事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和人身权利的诉讼如离婚、确认亲子关系等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有关合同的诉讼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默示同意。

如果诉讼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关于管辖的协议,原告向一国法院起诉后,被告并未表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法院可推定被告接受了该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由原告选择管辖的作法,多用于船舶碰撞、海域污染等海事案件。

上一篇:属人法 下一篇:属人管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