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人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5页(317字)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原则。

是以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标志,当事人的国籍国法院对于当事人一方为本国人的案件,不论其是原告,还是被告,不论其住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行使管辖权。采用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荷兰等。

其中以法国最为典型。法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国外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属人管辖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其有时使外国人处于不利地位,限制了外国人借助司法手段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有失公平,因此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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