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0页(399字)

固定、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

现代各国诉讼法大都有证据保全的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43条规定:“法院认为如不预先进行证据调查有难于使用该证据的情况时,可以依据申请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证据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也对证据保全作了规定。

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前的保全。

主要是由出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另一种是诉讼中的保全,即在民事诉讼开始或进行中,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全有关证据。

证据保全的条件: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保全的提出有二种情况:一是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二是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证据一经保全,与法院调查程序所收集、调查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