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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负责制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460页(622字)

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根本原则,又是对企业实行领导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企业党组织在思想政治方面负领导责任,对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我国实行这种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井冈山时期。

1934年4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工厂管理条例中规定:国有工厂的负责者为厂长,对于厂内的一切事物有最后决定权。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强调厂长代表政府,集中管理工厂内部的一切事物。解放战争时期,在建立和加强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的同时,强调厂长作为主管部门的全权代表,管理企业,充任管委会主席,对于工厂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

全国解放后到1956年,全国普遍实行的“一长制”,实质上也是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并对厂长和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符合列宁提出的“一长制”的原则,但又与列宁主张的“一长制”不完全相同。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党、政、工三者相结合,这三者的职责又有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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