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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才选拔制度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610页(1768字)

我国古代选拔人才的制度内容极为丰富,大体有以下四种:

(1)战国的养士制度。

夏、商、周三代各级官吏都是世袭的。从总体上说,人才选拔的范围和内容都十分有限。

春秋,大国争霸;战国,诸侯争雄,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士”即“人才”的作用愈来愈明显,战国时尤为突出,社会上往往用士的聚散来衡量一国政治的盛衰。

国君和卿相大夫,为了巩固和扩张自己的势力,都争相“招贤纳士”,给士以优厚的待遇和活动费用,用人动辄上千。凡有一技之长的士,不论出身贵贱,容貌美丑,都礼遇收纳。

(2)两汉的察举制度。西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采用“察举”和“征辟”制度,选用官吏。

“征辟”是由中央高级官吏和地方如郡守来直接征聘人才,或作为自己官府的属吏或向皇帝推荐任命。

这是一种不经常使用的办法。“察举”又称乡举里选。每年由郡国按中央分配的人数在所属的下级官吏和乡民中荐举。

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秀才”、“明法”、“文学”、“武猛兵法”等。孝廉偏于征行,民有德行的称孝,吏有德行的称廉。秀才偏于经学,明法即明律令文法。这是汉代经常性选拔人才的制度。

为了保证察举制顺利进行,汉王朝颁布了选举者与被选举者同予赏罚之诏,罪不举者之诏等一系列诏令。如汉武帝元朔元年,主管部门规定:“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这样,使举者不得不审慎从事,不敢不尽力搜求人才。

(3)魏晋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是封建门阀士族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用人政策、制度也相应有所改变。

汉代的察举制到曹操执政时期,已经破坏无遗,难以发挥其原有的作用。曹丕建立魏国后,即以九品中正制废(又称九品官人法)代替察举制。九品中正制把品第人才之权,集中到按规定设立的“中正”手中。

州设大中正,郡邑设小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而中正必须用本地人充任,负责将本地人物评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个品级,作为吏部选拔官吏的依据。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是门阀士族政治,中正之权全被士族所独占。尽管中正品第人物有三项:家世、状(即行状)、品,而主要则是依据家世资历来评定品级。

因此,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番门华阀有世袭之荣,庶姓寒族无寸进之路的现象。

(4)隋唐宋元明清的科举制度。九品中正制的弊病,到南北朝已完全暴露,它对于封建政权起了腐蚀和削弱作用。隋朝建立后,隋文帝毅然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设进士科,通过考试选拔官吏。这是中国科举制度的开端。

唐朝开国之初,急需大批善于治事的官吏,自上而下地全面整顿吏治。于是,沿用了科举制,并逐渐加以完善。

经宋、元、明而逐步定型,沿用于清,直至1905年清政府迫于形势明令废止科举制度,前后历时一千余年。

科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通过逐级的考试选拔人才,不必依据名士对士子的品评。科举考试,唐朝分两级,州县试和礼部试。凡应礼部试被取中的士人,由吏部考核分授官职。

有资格参加礼部考试的人约有两类:一是生徒,即中央官学学生,通过学校考试及格者;二是乡贡,即没有进入中央官学的士人,向所在州县申请,经考试合格者。明清时期,将科举考试确定为四级,即科试(清代称科试及格者为秀才)、乡试(省一级考试,合格者称举人)、会试(礼部试,及格者称贡士)、殿试(皇帝主试,及格者称进士,其中第一、二、三名分别叫状元、榜眼、探花)。

科举制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积极作用,它把选用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手里收归朝廷,有助于中央集权制的巩固。但是随着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愈益腐朽和反动,加之科举本身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其危害性和消极作用日益严重。到了宋朝,考试科目繁杂,录取人数众多,其结果造成了臃肿庞大的官僚群。特别是从明代开始,规定以八股文取士,科举制度便完全成了严重束缚人们思想、毁坏人才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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