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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考核法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738页(479字)

国际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进行定期考核。

对他们每次执行裁判任务的表现由竞赛组委会写出评语(对国际裁判员出国执行任务的表现由该团队写出评语),填入《裁判员工作登记卡片》送交国家体委,装入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国际裁判员应具备规定的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在无翻译人员的情况下,能够独立执行任务。国家级裁判员的外语水平也必须达到《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者,可暂保留该等级称号一年,降级使用,不安排全国高水平比赛的裁判工作。第二年考核再不合格,应根据实际水平重新评定其裁判员技术等级。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对不能认真履行裁判职责,在执行裁判任务中多次出现严重错误,或思想品质不好,在裁判队伍中搞派系,搞不正之风,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对一级裁判员的定期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进行。撤销一级裁判员称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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