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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裁判法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741页(569字)

游泳裁判员在总裁判领导下,分为检录、发令、计时、终点、检查和宣告组,履行职责。

比赛按姿势和距离分组进行。在每组中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排在第4泳道,其余的按成绩依次排在5、3、6、2、7、1、8泳道。自由泳、蛙泳和蝶泳的比赛都应从出发台上出发,仰泳在水中出发。发令员先发出“各就位”口令,运动员身体处于稳定静止后再鸣枪。运动员在鸣枪之前出发,即为犯规。第1、2次犯规后均召回重新出发。

第3次出发犯规(不论是谁,也不论该运动员是第几次犯规),即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其他运动员也不再召回。游泳比赛分道进行。

中途游出泳道如未干扰、阻碍别人再游回泳道者,可不判犯规。转身时未触池壁或未从池壁蹬出,则判犯规。比赛中不论那种姿势均应按比赛规定动作游进,否则为犯规。接力比赛,前一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一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应判犯规,一人犯规即为该队犯规。

比赛不允许运动员佩戴任何可以增加速度和浮力的器具,也不允许陪游、带游及任何诱导速度的办法,否则均判犯规。游泳比赛可根据人数多少分别进行预、复、决赛,如遇预、复赛中成绩相等者应进行“重赛”,以决定参加下一赛次的人选。每项比赛均按决赛名次为个人最后名次。团体赛成绩和名次判别,是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单项中获得所有名次分总和的累计,积分多者团体名次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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