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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评奖法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743页(351字)

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各项竞赛活动,在全国性体育竞赛各赛区开展“精神文明奖”评选活动。

评奖办法如下:各比赛项目除比赛时间较短的(三、四天)均进行评选。评选条件以《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为评奖的基本条件。每个赛区在组委会领导下,设立评选机构负责组织评选,最后由组委会审定。评选获“精神文明奖”的运动员,不平均分配名额,由各队提名,推选确实具备条件的人选。获“精神文明奖”的裁判员,由各运动队提名。获奖裁判员人数应为15∶1。获“精神文明奖”的运动队,由各运动队和裁判员提名(16队以上参加比赛的可评3个;9-16队可评2个;8个队以下可评1个)。精神文明集体奖,授予锦旗(或奖状);精神文明个人奖,授予奖状(或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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