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279页(492字)

是我国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一九七三年税制改革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简化合并而成的一种税。

工商税建立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基础之上,是我国对流转额征税的主要税种。它的特点是:(1)税源大,征收范围广。

在国民经济中,凡属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不分其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所在地区,均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税。

(2)主要按商品销售收入征税。纳税人只要取得了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不论其成本高低、有无盈利,都要按时缴纳工商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和可靠。

(3)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征税。做到税款入库与税金实现的环节一致。

工商税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方式。

它对保证财政收入;贯彻党的各项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正确利用价值规律,调节企业盈利水平,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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