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41页(2904字)

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

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门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常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规等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不成文法表现出来。法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法学同法一样,是有阶级性的。因而,不同阶级的法学的研究任务是不同的。

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是为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从而为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服务的。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法为特定的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从法的理论到各部门法;从当今奉行的法到历史上的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法的创制到法的实施;从法的本身到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等。具体而言,法学主要研究;(1)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法的概念、形式、本质、特点和作用,以及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2)法的规范及法学分支学科。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以及与之相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学分科。

(3)法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主要研究法与经济、政治、社会、道德、文化、历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关系。(4)法的创制与实施。研究立法目的、原则、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以及法的实施保障、法的实施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5)法律思想和法学学说。研究不同时期、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法律思想和学说的阶级基础、产生条件、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等等。

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具体研究方法大致有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查的方法、分析比较法律的方法以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新的科学方法。

法学是在出现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出现了成文法以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当时,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对法的看法,是儒、墨、道、法四家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其中法家则以主张法治而得名。战国时期,李悝综合各国法律编成《法经》六篇以后,法的研究日趋繁荣,法家已经作为一个独立派别兴起,形成了各种法律学说,这标志法学在我国历史上开始形成,即出现了“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

当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管仲、李悝、商鞅、韩非等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学家。李悝的《法经》,初步列出了法的体系,是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学的一大成就。

《商君书》、《韩非子》和《管子》里的一些篇章,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也是迄今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法学着作。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推行专制主义,把法家思想推上了极端。

秦的覆灭,导致法学研究的衰落。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也垄断了中国2000多年的法学领域,致使法学论为儒学的奴婢,一直处于萧条停滞状态。从此,在法学领域,出现了对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注释法学,亦即通常所说的律学。唐朝长孙无忌、李勣等人合着的《唐律疏议》,就是对唐《永徽律》的逐条注释。

它是中国迄今完整保存的、最早、最系统的注释法学着作。

三国时,魏国设“律博士”一职,专门传授律学。直延续到宋,到元朝即被废止。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法学的输入,冲破了中国原有的封建法学体系,并完成了清末以至民国初期的法律改革。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传播西方法律思想和改革我国封建法律方面起过积极作用,并留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等法学专着。1906年,我国第一次成立法律学堂。

1909年,在京师大学堂首次开设法科。清王朝被推翻以后,法学在我国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社会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传入我国,被奉为国民党的官方法学思想。在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文化首推古希腊奴隶制法。古希腊思想家的着作已对法学思想有所探讨。一般认为,从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问世后,西方法学的思想学说已开始形成,至罗马帝国初期,出现了萨宾派和普罗库卢斯派两大法学派。

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承认了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地位,其中盖尤斯编着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并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着作。罗马法的确立和发展,推动了法学的进步,并为整个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状态,因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学说。由于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法学也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成为神学的附庸,使法学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了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三派法学,即意大利的前期和后期注释法学派,以及法国的入文主义法学派。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法学逐渐开始摆脱神学的羁绊。当时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和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至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趋于衰落,代之而起的有三大法学派:以德国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学派,英国奥斯丁首创的分析法学派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法学的分派更加繁多,大体可以分为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四大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已趋衰落。

目前,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呈三足鼎立之势。中外历代法学思想的发展,为法学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历史资料,但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历代法学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崛起,引起了法学发展史上的根本性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阐明了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后,培养了大批无产阶级法学家,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建立革命法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法学迅速产生和发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取得一定成就,还成立了我国研究法学的第一个专门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特别是1982年颁布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得到新的发展。1982年7月,在北京成立了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其他专业研究会也陆续成立。全国性的主要刊物有:《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译丛》、《国外法学》等。

。【阅读书目】: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该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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