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47页(1314字)

又称“比较宪法”。

用对照分析的方法研究不同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本质、内容、特点,了解它们的异同及相互关系,总结其中的利弊得失、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以促进宪法和宪政制度发展的学科。

比较宪法学所要进行的比较分析,可分为“纵”、“横”两个方面。“纵”向比较是把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宪法和宪政制度加以比较,其中包括;(1)同一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比较,如比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比较社会主义初创时期和发达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等。(2)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比较,如比较法国历史上先后产生的十几部宪法。

(3)不同性质、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比较,如按照不同宪法和宪政制度产生的先后顺序,进行前后比较。“横”向比较是把同一历史时期的宪法和宪政制度加以比较,其中包括:(1)同一性质的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比较,如比较同一时期资本主义各国宪法,比较同一时期社会主义各国宪法。

(2)不同性质的宪法和宪政制度比较,如比较同一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等。

比较有全面比较、部分比较两种方式。

全面比较即比较不同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全部内容,包括有关的理论学说、宪法原则,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该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历史背景以及它的性质、作用、效力、制定修改程序、条文和结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部分比较则是对上述某一方面内容进行比较。进行比较宪法的研究必须注重形式和内容的联系,表象与阶级实质以及政治历史背景的联系。

研究步骤大致可分为:(1)全面地收集掌握宪法资料;(2)对资料以科学的态度进行对照分析;(3)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总结出经验教训和原理原则。

比较宪法学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学者们注意利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各国宪法,以后又在比较法学的产生和推动下,逐步形成一个学科。早在1884年,英国学者布赖斯就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对宪法进行分类比较,提出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概念并对两者特点分析对照。1913年,伯吉斯着有《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1921年,布赖斯着有《现代民主政体》,1935年,奥格着有《欧洲政府和政治》,1951年,惠尔着有《现代各国宪法》等等。

中国较早较有影响的这方面着作有1927年王世杰、钱端升合着的《比较宪法》,另有1928年王黻炜的《比较宪法学》、1932年章友江的《比较宪法》等。

上述学者及论着一般均以资产阶级宪法理论和法律观点比较研究各国宪法和宪政制度。

。【阅读书目】:

《比较宪法》,王世杰、钱端升着,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着,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现代各国宪法》,(英)肯民思·惠尔着,津大学196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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