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45页(2000字)

又称“比较法”、“比较法研究”。

以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

比较法学不是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指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以及有关本国和外国法律的系统知识。从狭义上来解释,比较法学是泛指对不同时间,不同国家的部门法和各种法律制度的特点、本质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比较行政法等。

从广义上解释,它不仅指具体的法律部门,还包括对不同的法律体系、法的理论,解决法律问题的各种方法,各种法律制度和立法目的进行比较研究。有些国家的法学家,把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共和国法、州法也列入比较法的研究范围。一般地讲,至少包括以下四种比较研究;(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比较法研究(如对某一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比较法研究(如对某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另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4)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国法律与联邦德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有:微观比较和宏观比较。

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宏观比较”。有的法学家认为,对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可称为法律的“对外比较”;对同一社会制度法律的比较研究可称为“对内比较”。

此外,还可以分为叙述性比较和理论性比较;原生法比较与派生法比较;历史性比较和逻辑性比较;级别比较和层次比较等等。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对各城邦的宪制(宪法)进行过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曾对东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后世的法学家公认孟德斯鸠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广泛开展起来。

1831年,法兰西学院首先开设了“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和1895年法国和英国先后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

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作用,比较法的名称终于得以确定,从而承认比较法是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由战前仅限于西方两大法系为主,扩大到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伊斯兰法;研究内容由战前一般限于私法和刑法扩大到一般公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所有法律部门;研究比较法的目的由最初是企图实现世界法律的统一化,扩大为从本国法制改革的需要和有利于发展国际关系,有利于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为其出发点,互相交流,进行法律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学已成为各国法学界的重要研究领域。为适应比较法学研究的需要,各国和国际性的比较法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也逐步建立和健全。

1924年、1970年和1978年分别在意大利、智利和匈牙利召开了国际比较法大会。195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下成立的国际法律科学协会,到70年代末已有50个国家的比较法协会成为该会的国内委员会,它发起编辑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出版了17卷。

1960年成立的国际比较法协会也致力于推动比较法的教学工作。目前已经出版的主要着作有: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着《当代世界主要法系》;西德法学家康拉德·茨威格特和海茵·克茨着《私法领域比较法概论》;苏联法学家A·A·季列编着《社会主义比较法学》;匈牙利法学家伊·萨博和泽·佩特里编着《社会主义比较法学论集》。

在我国,从战国到清末,历代立法家和法律思想家都对各种法律制度进行过比较研究。薛允升着的《唐明律合编》,程树德着的《九朝律考》等书,是对中国历史上不同朝代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专着。

近年来,我国学者在一些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有关比较法学的文章。一些法律院校开设了外国法课程。目前,建立中国的比较法学是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阅读书目】:

《国外比较法学发展概况》,上海社科院《学术季刊》1985年第1期;《比较法学几个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谈谈比较法学的现状》,《中山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比较法总论》,沈宗灵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比较法学基础》,储有德编着,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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