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59页(1564字)
又称“商事法学”。
研究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商事法规应用问题的学科。
商事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律上,商业活动不仅指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买卖行为,即所谓“固有商”,而且包括与商品交换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行为,如银行交易、股票交易、票据行为、运输及仓库寄存,财产保险之类的“辅助商”。一切企业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都属于商法调整的范围。
资产阶级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部分:(1)研究有关商人与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包括商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商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法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2)研究有关公司、合伙、买卖、票据、保险、运输等经济过程、经济现象的具体法律规则。
通过分析公司与合伙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来研究各种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活动方式;通过分析契约、票据、股票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来研究商品交换和交易的规律;通过分析海商运输、保险等方面的商事制度来研究商业贸易的活动规则。
资产阶级商法学有以下几个重要学派:(1)商事法主义。
此说否定了以往商法是商人阶级特有法的立场,把商法作为一定的商行为的法律规范;并把从事大规模经营的商人作为商法主体而纳入调整范围。这种学说是制订商事法典的理论依据。
(2)民商分立主义。此说认为,商业活动以营业为目的,注重时效,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因为商业活动日新月异,变化很快,民商分立便于随时修改法规。
因此,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处理,商事活动依据商法典处理。这种学说促成商法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3)商企业法主义。
过去的商法学以商品交换行为作为调整中心。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集团企业的形态逐渐代替个人企业的形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配力量。商法学家开始将商法作为企业法来研究,认为商法是企业关系的特别法,是调整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
(4)商经济法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大大加强,各种经济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面对这种立法现象,一些国家的商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为基础,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商法也是一种经济法,它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调整个人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法。
不同观点的商法学理论,是为资本主义各个历史阶段的经济活动服务的,特别是商企业法和商经济法观点,对于垄断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垄断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商法学研究活动,从本世纪20年代开始。
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我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主要是翻译和介绍国外的商法学着作与理论,没有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家主要是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资本主义各国商事立法和商法学进行比较与分析,揭示它们的共同本质,研究它们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差异的历史根源、经济根源,通过分析和研究,掌握各国的商法法规和贸易惯例,为我国的对外经济活动服务。于此同时,我国法学界还在经济法学中开始研究中国商事立法,总结我国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以来,各个历史阶段商事立法的经验,提出中国商事立法的宗旨。
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学正在形成。
。【阅读书目】:
《国际商法》,沈达明、冯大同、赵宏勋着,对外贸易出版社1982年版;《商法略说》,(日)龙田节编,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