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65页(1709字)
研究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的学科。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类别;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学则是民法学的分支学科。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不法侵犯他人权利、并引起损害赔偿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早在《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就已经出现关于侵权损害的法律规定。到罗马法时,侵权损害逐步形成一种比较系统的法律制度。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采用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的概念,并把它规定在财产取得编的“非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之中。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又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独立发生根据的一种,规定于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中,从而为近代侵权行为法奠定了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始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它没有一般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原则,而是通过有关判例或单行法规来调整这类关系。在现代各国立法中,侵权行为法已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的分支之一。
侵权行为法学以侵权损害法律制度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它的主要内容是:(1)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思想,探讨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分清社会主义侵权法与一切剥削阶级类型侵权法的本质区别;(2)运用民法科学原理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以及规范体系,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法等;(3)采取比较法的方法,研究资产阶级国家侵权法的共同之处及法律传统差异,研究苏联、东欧国家关于侵权损害的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4)从整个立法体系的角度,研究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注重责任保险法、劳动保险法、产品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多种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及其对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影响。
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以侵权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古代法时期、近代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
在不同时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侵权理论,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责任原则的学说,这些学说构成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1)“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古代法律中,如巴比伦法、雅典法以及早期的罗马法,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出发,都是采取这一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须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自罗马法以来的侵权法理论中,过错原则占有支配地位。在近代社会,过错责任原则与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构成了资产阶级私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特定的条件下,致人损害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现代社会大生产的发展,尤其是危险性工业的兴起,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日益增多,如果恪守过错原则,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于是,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广大劳动者的强烈要求下,规定了危险性工业的企业主对无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在法理上就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原因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称为”严格责任原则”。现代侵权行为法大抵同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者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4)“公平责任原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观念,斟酌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由加害人承担合理合清的赔偿责任。
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生活中的意外事故等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既无过错,而且损害并非出于特殊的法律事实,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下,国外一些法学者遂提出公平责任原则,以此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这一原则也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阅读书目】:《损害赔偿法概论》,黄公觉着,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侵权行为责任论》,戚维新着,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