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1页(1130字)

研究专利法制度的学科。

一般将专利法学与商标法学、版权法学合称为知识产权法学,同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上,专利意为专利证书或专利权。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或设计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利。

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均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定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在我国近代史上,郑观应第一个提出在技术领域里采用专利。清朝政府1898年曾颁发《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国民党政府1944年公布过专利法。

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1)专利法的任务、性质及其特征,历史演变过程和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2)专利法的实体规范,即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的取得、保护和消灭,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技术贸易、专利文献的作用和利用,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4)专利诉讼和保护等。

专利法学是一门阶级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自17世纪专利法创立以来,西方法学界就开始了专利法理论的研究,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学说,这些学说构成了西方专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中主要有:(1)自然法理论。认为发明人的权利是公民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其精神创造的成果。

颁发专利只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国家的承认;(2)工业产权理论。认为发明人对其精神创造的成果,和对物质财产一样,都有着同等的产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3)非物质理论。

它在上述两种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明人劳动成果的精神属性,认为发明人与所有人在权利方面是不同的,其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4)知识权利理论。强调发明人权利的特殊性,认为智力成果的权利产生,是由于这些成果创造的事实本身,这种知识产权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5)专利契约理论。

它认为专利是以国家的面貌出现的社会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契约。根据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发明加以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独占使用的权利。

。【阅读书目】:

《专利法简论》,王家福等着,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专利制度总论》,黄坤益着,专利文献出版社1984年版;《专利法概说》,郭鸣一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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