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0页(1260字)

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学科。

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学应是一门新的独立的部门法学,有些学者则认为应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

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阶级创造了许多法律形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在商品销售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商品标记里出现了商标权,在文学创作以商品形式进入交换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版权。

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扩大为知识产权,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里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自英国于1624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制定第一部版权法、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算起,知识产权法的兴起至今只有二三百年的时间。但它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1)知识产权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和当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法的本质特征和调整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体资格、转让形式等;(2)知识产权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如版权法制度,专利法制度,发明、发现法制度,商标法制度等;(3)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保护,国际知识产权的立法趋向,各国知识产权法比较。

知识产权法学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概括。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主要是比利时的法学家皮卡弟提出的。根据这一理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所有权形式的无形财产权,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部分。人们对于知识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并非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财产所有权即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范畴,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的特点。这个理论学说,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承认。“知识产权”现在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法学界过去长期沿用“智力成果权”的概念,而没有采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通称。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对知识活动的权利作了专节规定,并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概念。

。【阅读书目】:

《知识产权法浅说》,富荣武等编着,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版;《知识产权法通论》,郑成思着,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知识产权法概论》,吴汉东、闵锋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