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05页(1089字)

以研究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与发展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等。

国际经济法学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作用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等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各国间的关税协定、通商贸易协定,国际联盟关于改善通商关系、降低关税、放宽及废止进出口限额等一系列国际经济立法,以适应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国家间条约的形式。

如《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这样,越来越多的学者注重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范围、性质等问题观点不一,大体可分为两派:(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属国际公法的范畴,凡国际贸易、经济贸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把国际经济法仅仅理解和解释为“经济的国际法”。

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横川新、法国的D·卡罗等。(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它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中的涉外经济法规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学界是这一学说的典型代表,其代表人物有美国的P·C·杰塞普,W·C·弗里德曼等。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已有一定成就,有人还提出建立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等新的分支学科。

。【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刘丁编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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