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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保外服役办法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74页(289字)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和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处置犯人的一种办法。

1942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关于司法工作在扶助群众运动中及适应战争环境的几点指示》中规定:“在徒刑执行中的自新人,应尽量调到各机关、团体服役(但汉奸嫌疑犯不能轻易用于机关内服役),以减少羁押人犯,并节省各该机关、团体杂务人员。”同年9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也制定了《高等法院人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规定了对于“在守法中表现良好的无逃亡之虞者”实行取保调服外役的条件和办法。实行这种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省监所开支和减少机关团体的勤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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