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入屋犯法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1页(2339字)

在进行入屋犯法罪时,携带任何枪械、仿制枪械、攻击性武器或爆炸品,就构成严重入屋犯法罪。

正如使用武力进行盗窃就构成抢劫罪,携带武器进行入屋犯法就构成严重入屋犯法罪。对构成此罪的被告,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在判定此罪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入屋犯法罪是构成此罪的前提

被告必须犯有入屋犯法罪才会构成严重入屋犯法罪,这里的附加条件就是,被告必须持有武器。如果被告持有武器,闯入建筑物内,企图取走某些财物,用来抵偿财物主人欠被告的债务,被告的这种行为并不能算是严重入屋犯法罪。如果被告在进入和离开建筑物时并没有携带武器,但在被捕时发现他身藏武器,或者在被告家中发现武器,都不能对他控以严重入屋犯法罪。

2.“携带武器”的含义

此罪中的“携带武器”是指:

(1)被告身上藏有武器,例如:在被告手上或其怀里。

(2)被告将武器放在便于随时取用的地方,例如:放在脚旁或伸手可拿到的地方。

如果被告在擅自进入建筑物时,发现武器并且将之随身携带,不属于这里所指的“携带武器”,即严重入屋犯法罪的“携带武器”限于持械前往犯罪现场,准备使用武力进行入屋犯法罪的罪犯。

如果是团伙进行入屋犯法活动,只有一人持有武器,控方在指控时要注意,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伙人都知道有一入持有武器,并且准备在共同进行的犯罪活动中子以使用,可以对他们所有的人控以严重入屋犯法罪;如果缺乏上述证据,只能指控持有武器的人犯有严重入屋犯法罪。

3.关于“枪械”与“仿制枪械”

法律没有对此罪中的“枪械”下定义,可以参考《枪械及弹药条例》对“枪械”的定义,即:枪械是指“各种可以放射弹丸、子弹或其他放射器的致命武器”。此罪中的“枪械”包括电枪和以气枪方式发射的手枪。

“仿制枪械”是指外形是枪械的物件,不论它是否能够发射。

对于持有枪械或仿制枪械的被告,控方不必证明被告曾经使用它或企图使用它,也不必证明被告曾经出示枪械或仿制枪械。当不能判定被告持有的物件是否为枪械时,可以把它划入“攻击性武器”。

4.关于“攻击性武器”的含义

此罪中的“攻击性武器”是指制成或改装是为了致使他人受伤或丧失能力的物件,包括下列各项物件:

(1)为犯罪而特制的物件

可分为使人受伤的物件以及使人丧失能力的物件,前者如棍棒、铁棍,后者如化学喷雾。

(2)为犯罪而改装的物件

可分为使人受伤的物件以及使人丧失能力的物件,前者如打碎的玻璃、酒瓶,后者如用来塞住他人嘴巴的卷布。

(3)不需改装就可以使他人受伤的物件

如菜刀、水果刀。

(4)不需改装就可以使人丧失能力的物件

如喷发胶、胡椒粉、绳索。

后两类物件一般是为正当用途而制造的,但它们又都可以不经改装随时用来作为攻击性武器,控方在指控时,必须证明,被告企图使用该物件作为武器。

5.如何判断“爆炸品”

此罪中的“爆炸品”是指可以产生实际爆炸的物件。包括下列物件:

(1)特别制成作为爆炸品的物件

如炸药。如果被告使用此类物件,控方只须证明被告随身携带该爆炸品即可。

(2)本身具有正当用途但被罪犯用来产生爆炸的物件

如汽油。如果被告使用此类物件,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企图将替代的爆炸品用来犯罪。

严重入屋犯法罪的替换罪行有:

(1)盗窃罪;

(2)入屋犯法罪;

(3)接受赃物罪;

(4)外出时配备盗窃工具罪;

(5)严重伤人罪;

(6)藏有枪械弹药罪;

(7)藏有仿制枪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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