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传染病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3页(313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家畜所有人、管理人、兽医师(士)、运输业者或加工化制厂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者,依下列各款处罚之:(1)违反本条例第17条、第32条至第34条或第37条规定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16条、第20条第1款、第23条或第36条第1项规定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12条、第13条第1项、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20条第2款、第3款、第24条至第26条、第28条第1项第1款、第2款或第29条规定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前项罚款,由主管机关处罚之,并得于行政执行效果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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