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7页(238字)
西方犯罪学理论之一。
由拉柯沙尼提出。他认为在犯罪原因中,以社会环境因素最为重要。他认为,当个人犯罪的原因胜过社会环境的原因时,则应称为精神病者,而不是罪犯。甚至犯罪者在精神、人格上的异常,也是由足以影响犯罪者的有缺陷的社会环境所引起的,所以是社会环境制造出犯罪者,尤其是社会的经济状态不良对产生犯罪的作用巨大。
拉柯沙尼将犯罪比喻为细菌,社会环境是培养犯罪细菌的温床。因此,他认为社会应对犯罪负责,应受惩处的是社会而不是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