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1页(250字)
牙齿咬合撕扯所致的损伤。
人和动物的牙齿皆可形成咬伤。咬伤多在搏斗中形成,可分为攻击性和自卫性两种。前者多发生在受害者的而部、颈部、肩部和胸部等处,后者多见于罪犯的手指、手背和前臂等部位。
奸情案件的咬伤还可见于嘴唇、舌尖、乳头或外生殖器等处。
咬伤的轻重和形态,与咬合的作用力大小、牙齿形状和受伤部位等因素有关。根据咬伤的形态可与嫌疑人的牙齿进行痕迹学的鉴定。
检验咬伤时,还应提取无血液污染的检材,以作唾液的型物质检验,对确定什么血型人所咬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