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69页(237字)
又称为悖德症或道德狂乱症。
对变态人格的早期称呼,由英国精神病学家普里查德于1835年从智能精神病中区分出来。他认为变态人格者是一种精神扰乱的类型,他们的智能很少或完全没有受到损害,但在情感、性格、习惯行为、道德观念和正义原则方面却是歪曲的和败坏的;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受到严重障碍。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大多属于悖德狂者。
他称之为“道德卑劣”,其特征为无罪恶感、高度的攻击性、自夸、冲动性及对社会批评和对躯体疾病特别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