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3页(452字)
旧刑法理论称为数罪俱发或并合论罪。
指对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依据一定的原则决定其数罪应执行的刑罚。各国立法对数罪有4种处罚原则,即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其中以采用折衷原则者居多。按照中国刑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但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除主刑外,又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有3种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查清所犯数罪后,按上述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2)判决宣告后发现余罪的并罚。
对余罪作出判决后,将前后两个判决结果照上述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从最后判决的刑期内扣除。
这种方法称为先并后减。(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对新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依照上述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