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2页(273字)
中国明代后期一种重要的赋役制度。
明朝中叶以后,赋役繁苛,征收手续复杂。民户逃亡严重,国家税源枯竭。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实行一条鞭法。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田赋和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徭役银不由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
这一改革,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扩大银两的流通范围,适应当时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时,把一切苛捐杂税归并于一种,减少了官吏从中舞弊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负担。但此法实行不久,苛捐杂役又增加起来。明末已遭破坏。清初一度沿用,雍正时改为摊丁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