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书籍:新编中国文史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303页(331字)
中国封建时代由政府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
历代官府所需日用品、艺术品等,除通过实物赋税征取外,还自设作坊,征调工匠制造。魏、晋、南北朝时代,匠户的地位类似佃客。
唐时在官府手工业中轮班服徭役的工匠称“蕃匠”;宋时在官府工场服徭役的民匠称“当行”。
元时将战争中所获的工匠编为匠户,其中一部分归官府、军队,称为“系官匠户”;另一部分赐给王公贵戚。
明有军、民、匠户三种户籍。凡匠户均须世袭,不能脱籍,不得做官。
其服役形式有轮班匠、住坐匠、存留匠三种。匠户因不堪封建政府的压榨和剥削,逃亡很多。
成化二十一年(1485)开始,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称为“匠班银”,不愿出银者仍当班。
嘉靖四十一年(1562),全部实行输银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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