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646页(250字)
又称“厘捐”、“厘金税”。
旧中国对商人征收的一种苛捐杂税。清咸丰三年(1853)开始实行。
当时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的军饷,在扬州仙女庙(今江都县江都镇)设厘金所,对该地米商按货值征百分之一的捐税。
因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
以后各省相继仿行,遍及全国,结果到处局卡林立,征收名目更是五花八门。此外,税率也极不一致,不限百分之一,成为反动政府残酷剥削人民的一种形式,因而遭到商、民的反抗。
1913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并入统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