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681页(256字)

我国古代学习法律的学校。

晋始置律学博士,转相教授。后秦姚兴设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入学,成绩优良者选为郡县狱吏。

唐为国子监管理下的六学之一,有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定额50人。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令亦兼习之。

宋最为正规,始创于神宗熙宁六年(1073)。入学资格分命官和举人两种,举人入学还须有两位命官保举。

最初入学为预备生,经过一段时间听讲,考试及格,方为正取生,享受公费待遇。入学考试较为严格,学断案则试案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至七事;学律令则考核大义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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