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98页(261字)

即事物自身的限定。

它是决定此事物之所以为此事物以及同其它事物相互区别的特征。例如,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的规定。

它既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也规定了人与动物等的区别。事物的基本规定,有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

质的规定决定事物的性质,量的规定决定事物的数量界限。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是事物规定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一切事物都是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的统一。规定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

认识事物的关键就在于把握事物的规定,揭示事物的性质和数量及其内在联系。

规定,亦称“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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