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84页(385字)

即国家委托厂长(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的一种企业领导制度。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现代企业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能够实行统一领导,对生产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并有权提出副厂长等厂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名单,管理、考核、任免中层行政干部;有权保护全厂财产和职工群众利益不受侵犯;对企业经营好坏,能否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承担责任。

“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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