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代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99页(421字)

指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

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逐步按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的利改税分为两步走。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其做法是:以税代利,税利并存,即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各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普遍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即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做法是:用产品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调节价格因素形成的利润差异;用资源税调节资源、交通运输、技术设备、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不同所产生的利润差异;用超额累进办法征收所得税,以调节企业利润过于悬殊;同时设置地方税,以解决地方的固定收入来源问题。

以税代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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